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西省境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建設項目。國家、省重點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建設工程項目,一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招標投標,項目施工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推行工程項目設計、監理電子招標投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三)依法受理關于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投訴;
(四)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對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采集、上報、記錄不良行為和作出行政處罰。
第六條 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行屬地管理為主,行業指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歸口管理與業務主管處(科、股)室參與的齊抓共管聯合監督機制。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處(科、股)室,按照管理權限,歸口管理轄區內的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主管處(科、股)室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參與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主管處(科、股)室參與有關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現場行政監督,依法對招標投標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作出暫停開標、取消違規人員的評標資格、中止或取消評標活動、宣布開標結果或評標結果無效、責令評標委員會委員改正不當行為或另行組織評標、要求招標人重新招標等決定。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對招投標活動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進行公告。
第三章 招標
第十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按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招標的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項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自行招標或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從事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有關規定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水利工程)(http://ggzy.jiangxi.gov.cn/jxzbw/)企業用戶庫中向社會公示其企業信息。
第十五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不少于3家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報名截止時間,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等事項。
第十七條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發售紙質文件,招標人應當及時上傳至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閱。招標人不存在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印刷、郵寄發生成本支出的,不得收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費用。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第十九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項目法人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招標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1.招標具備的條件。包括項目法人組建批準文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準文件、資金來源文件和相關招標圖紙等;
2.招標方式及分標方案。包括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項目的招標方式。申請邀請招標的,應當列出擬邀請的投標人,且不得少于3家;
項目法人應當對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內容,詳細列出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項目的標段劃分方案。凡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內容中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需列入招標內容;
3.招標計劃安排。包含工程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的招標詳細時間計劃安排;
4.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招標人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對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項目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條件;
5.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評標的工作量大小、工程類型等情況,提出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招標評標委員會的人員數量及專業構成,并明確評標專家抽取代碼;
6.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應當附擬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申請辦理自行招標的,應當附相應的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上傳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六)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采取自動語音系統抽取評標專家,組成資格預審委員會,并在資格預審結果確定前保密,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通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下載招標文件,并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名單保密;
(八)接受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九)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采取自動語音系統抽取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二)公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十三)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四)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十五)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該在招標項目備案后90天內完成招標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招標周期或者不開展招標工作。無正當理由在90天內未完成招標工作的,招標備案自行廢止,須重新辦理招標備案。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帶有歧視性或排他性條款;
(二)將指定品牌或特定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三)要求投標人帶資墊資建設等。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必須載明評標辦法。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相應資質和資格,并辦理江西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登記。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通過網上上傳投標文件的,投標文件中采用的相關企業基本信息、人員、業績等信息應當是江西省公共資源網水利工程用戶庫中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和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三十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不得強制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參加,投標人法定代表人不參加開標的,其委托人應當是該項目的擬派項目建造師。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行政監督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和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的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組成,經濟類評委不得少于1人。評標委員會在開標前24小時內,采用自動語音系統自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產生。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評標委員會在技術專家中推薦產生。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單位或者組織負責人以及參加投標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上述前款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按照規定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由行政監督部門確定其評標結果無效。
第三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由評標委員會評審后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二)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三)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四)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七)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八)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九)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十)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一)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
(二)所有投標均未能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方面響應招標文件的。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評標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
(七)評標因素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名單及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一覽表;
(九)推薦的3位中標候選人排序名單;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
(十二)評標結論、建議及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在3日內將中標候選人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無質疑、投訴等特殊情況,招標人應在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15天內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發出的中標通知書作為確定中標人的唯一憑證。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招標:
(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招標的;
(二)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內接受的投標文件不足3家的;
(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家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招標人編制的標底或最高限價出現嚴重問題的;
(六)在招標過程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當重新招標的。
第三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行政監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招標投標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情況;
(四)招標人對招標工作自評意見;
(五)附件(中標通知書、專家評分表等)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招標人和中標人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應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通過基本賬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投訴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本次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書面質疑、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本次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為受理與處理本次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責任部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不直接受理相關投訴。
第四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四十七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四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回避、保密。
第五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構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依法履職情況開展再監督。投訴人認為行政監督部門未依法履職和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構或有關監察部門投訴。
第五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構對投訴內容不屬于行政監督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條 對行政監察、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第五十三條 投訴人對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和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內容,遵從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我廳以前文件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江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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