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 《規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 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質量的監控,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工作,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和《水利部關于印發貫徹質量發展綱要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及有關規程規范,現就規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制度
1.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均應實行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
2.工程竣工驗收抽樣檢測工作須與工程建設施工進度同步進行,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負責對檢測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抽樣檢測報告進行確認,并將確認后的檢測報告按要求報送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
二、規范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計劃管理
3.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計劃實行備案管理。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水利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內容、檢測項目與檢測數量》(詳見附件)規定的檢測內容、檢測項目與檢測數量的要求,制定工程竣工驗收抽樣檢測計劃,并報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工程竣工驗收抽樣檢測計劃主要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2)檢測內容、檢測項目與檢測數量;(3)擬委托的檢測單位基本情況;(4)檢測進度的總體安排等。
4.質量監督機構應及時對上報的工程竣工驗收抽樣檢測計劃進行核備,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抽檢計劃,應要求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修改完善后再進行備案。
核備的主要內容包括:(1)檢測項目是否齊全;(2)檢測頻次是否滿足要求;(3)擬委托檢測單位資質、信用情況;(4)其他應當予以檢查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加強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行為的管理
5.承擔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工作的檢測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其質量檢測業務范圍必須滿足《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檢測單位不得與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制造(供應)等單位隸屬同一經營實體。承擔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平檢任務的檢測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竣工驗收抽檢任務。
6.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選定檢測單位,簽訂委托質量檢測合同,并督促檢測單位根據施工進度和檢測工作計劃適時開展檢測工作。
檢測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檢測依據、檢測標準及方法;
(2)檢測內容、檢測項目及檢測數量;
(3)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4)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5)其他。
7.檢測單位要按照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制訂驗收抽檢實施方案,合理配置人力、設備資源,按規程規范、合同約定開展質量檢測工作,及時提交質量檢測成果,對檢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對存在工程安全問題、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以及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應當及時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發現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四、強化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中間成果的應用
8.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檢測單位應及時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相應工程質量抽樣檢測成果,作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確認的重要依據。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一同將驗收質量結論、質量抽樣檢測成果及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未報送相應工程質量抽樣檢測成果的,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對工程質量進行核定或核備。
9.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時,檢測單位應分別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出具工程階段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報告、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對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作出明確結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自收到檢測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報相關質量監督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檢測報告的,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工程進行驗收。
五、其他
10.本意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小型水利工程參照執行。在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照本意見工作要求,抓緊編制質量抽樣檢測計劃,并同步實施未完工程的抽樣檢測工作。
附件:建管100關于印發《規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質量抽樣檢測工作的意見》的通知.doc
上一篇:江西省湖泊保護條例
下一篇:已經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