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塘整治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山塘整治項目的建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及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實施的山塘整治項目。
本辦法所稱山塘整治項目,是指對總容積在1萬立方米以上,10萬立方米以下山塘的清淤、除險加固、完善配套主要附屬設施的項目。
第三條 山塘整治實行“誰所有、誰整治”的原則,財政采取“民辦公助、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的方式予以扶持。
按照山塘的權屬關系,由山塘所有者作為項目業主承擔山塘整治的實施和管護,對項目建設的工期、投資、質量安全等負責。
支持和鼓勵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對山塘進行整治。
第四條 省級水利部門在山塘整治工作中,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研究制定山塘整治工作政策規定,指導縣級做好山塘整治規劃;
(二)山塘整治項目建設管理的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牽頭組織縣申報,對上報項目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合理性、合規性負責。
(四)根據中央和省級投資計劃,提出年度項目計劃安排原則和意見;開展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抽查;
省級財政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核資金分配原則和使用方向;
(二)根據因素法及績效情況下達各縣補助資金;
(三)配合開展資金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抽查;
(四)配合省水利廳做好向上級項目申報文件和材料報送工作。
第五條 設區市水利部門在本區域山塘整治工作中,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對縣級上報的山塘整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開展復核及上報;
(二)山塘整治項目建設管理的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對縣級山塘整治項目驗收工作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驗。
設區市財政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及時下達所屬區項目補助資金;
(二)配合對縣級山塘整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三)配合做好項目報送及備案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山塘整治項目工作負總責,山塘整治項目建設管理實行“任務、資金、權力、責任”四到縣。縣級財政部門積極籌措地方投入資金,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和資金監管,配合做好項目申報工作。縣級水利部門負責山塘整治項目的技術指導、實施方案審批、工程質量監督、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及 工程驗收職能:
(一)負責組織對山塘進行現場訪談,開展安全綜合評價,并組織編制山塘整治項目的年度總體實施方案;
(二)牽頭開展項目縣申報,對項目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合理性、合規性負責;
(三)指導對單座山塘按相關技術指南編制實施方案,批復實施方案,加強資金監管并進行驗收;
(四)鼓勵發揮鄉鎮水務(水管)站和基層水利專業化服務隊伍職能作用,為山塘整治項目提供技術服務并實施質量監督。
第七條 山塘整治項目審查,按項目資金渠道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山塘整治項目應當在縣級政府批復的山塘整治規劃內,嚴格履行山塘安全綜合評價、方案編制、項目實施與管理、項目驗收等程序。
第九條 山塘整治實行項目申報制,由鄉鎮組織項目業主申報,統籌考慮安全綜合評價、項目業主積極性等相關因素,競爭立項。
第十條 山塘整治應當遵循輕重緩急的原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實施:
(一)山塘安全綜合評價中列為三類的;
(二)承擔農田灌溉任務或具有農村飲用水功能的山塘;
(三)鄉鎮政府和山塘整治項目業主積極性高,鄉鎮水務(水管)站水利技術服務力量較強,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具有組織農民參與建設和承擔建后管護責任的能力的。
第十一條 山塘整治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山塘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施工,并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建設資金、檔案資料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過程中需調整山塘整治項目的,縣級水利、財政部門應當逐級上報省級水利、財政部門備案;山塘整治項目建設內容的重大變更,由山塘整治項目業主提出變更申請,并將設計變更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山塘整治項目業主應按實施方案確定的時間完成項目建設任務,鄉鎮水務站應當及時向縣級水利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縣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按批準的實施方案對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后,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水利部門提供的驗收合格證書、項目工程量、補助金額、公示結果等材料,經審核后撥付補助資金。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鄉鎮水務站應將本轄區內山塘整治項目的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同時報送縣級水利部門存檔。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山塘整治項目的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山塘整治項目騙取補助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將扣減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建立山塘整治項目的建設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將山塘整治項目建設情況逐級上報。
第十八條 縣級水利、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規范本轄區內山塘整治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驗收和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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